近日,市委办公厅印发了《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市纪委市监委有关负责人就其背景意义、适用对象和方式等答记者问。
问:制定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落实年”部署,更好地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当好担当作为、干净干事的守护者,市纪委探索创新监督执纪工作方法,研究起草了《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的第一道防线。制定《工作办法》,是为了把“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的要求落到实处,及时处置党员干部思想认识上的困惑或不良倾向,解决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既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又帮助党员干部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炸碉堡”“攻山头”。
问:《工作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工作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含党组)、纪委(含派驻纪检监察组)运用监督执纪 “第一种形态”工作。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参照执行。
问:党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方式包括哪些?
答: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召开民主生活会 (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通报、诫勉八种方式。这八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纪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方式包括哪些?
答:纪委根据工作职能,除党委使用的八种方式外,增加谈话函询、“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两种处置方式。
问:党委、纪委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通报、诫勉方式处置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工作办法》规定,党委、纪委对反映党员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够有力,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推进不够有力、措施不够具体、效果不够明显,党的组织生活不够规范,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属等在廉洁方面存在轻微违规违纪问题,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解决处置不够及时到位,个人行为部分偏离党员干部身份要求,党员干部处于岗位调整、工作变动等时期或者出现个人有关事项变化等情形并存在一定廉政风险,党员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度较低,反映党员干部问题时间久远已难以查证,以及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其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十种情形可以采取上述方式处置。
问:纪委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采取谈话函询、“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方式处置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工作办法》规定,纪委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比较笼统、模糊”“在履职尽责、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等六种情形,可以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比较具体的,可以采取 “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方式处置。
问:《工作办法》如何将对党委、纪委“软要求”变为“硬约束”,强化保障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
答:党委、纪委要建立落实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全程管理台账,如实、规范撰写工作记录,集中存档管理有关材料。每年度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情况。
问:党委、纪委执行《工作办法》不力,如何追究责任?
答:党委、纪委应当严格执行《工作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职责范围内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工作,对于履职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问:实践中如何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与述责述廉、廉政档案等工作相结合?
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应当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进行动态更新,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工作的重要参考。
问:《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作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商市纪委机关承担,自2019年4月24日起施行。
来源:《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