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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工作办法(试行)


青岛市印发《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


1

适用方式

党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方式

1、谈话提醒

2、批评教育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限期整改

5、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6、责令公开道歉

7、通报

8、诫勉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纪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方式

1、谈话提醒

2、批评教育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限期整改

5、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6、责令公开道歉

7、通报

8、诫勉

9、谈话函询

10、“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

适用情形


党委、纪委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通报、诫勉方式予以处置:

1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够有力,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够到位,管辖范围内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

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推进不够有力、措施不够具体、效果不够明显,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

党的组织生活不够规范,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够严格,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4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属等在廉洁方面存在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的;

5

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解决处置不够及时到位,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6

个人行为部分偏离党员干部身份要求,存在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7

党员干部处于岗位调整、工作变动等时期或者出现个人有关事项变化等情形,存在一定廉政风险的;

8

党员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9

反映党员干部问题时间久远,已难以查证,需要处置的;

10

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其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纪委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采取谈话函询方式予以处置:

问题比较笼统、模糊,可查性不强,但有必要进行谈话函询的;

问题简单、清晰,通过谈话函询了解进行处置更为恰当的;

在履职尽责、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需要谈话函询的;

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适合谈话函询核实的;

综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实际情况,运用谈话函询处置方式更为恰当的;

其他需要谈话函询的情形。                                 

纪委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比较具体的,可以采取“面对面”初步核实的方式予以处置,经初步核实,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

3

组织实施

党委、纪委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01

对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通报,一般由党组织决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组织实施;

02

对下一级党组织其他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通报,一般由党组织决定,党组织有关负责人或者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03

对其他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通报,一般由所在党组织决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组织实施;

04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纪委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谈话函询:

01

谈话函询应当起草报批请示,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02

谈话应当由纪委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03

谈话函询后,应当认真审核谈话记录或者被谈话函询人书面说明材料,可以采取查阅调取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责成被谈话函询人提供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必要核实。对反映不实或者有证据证明不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对反映问题属实但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对反映问题具体,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启动初步核实;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党委、纪委决定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的,应当明确提醒、批评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期限等事宜;决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的,应当明确讨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期限等事宜;决定通报的,应当明确通报的范围、内容和形式等事宜。


党委、纪委决定对党员干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宣布决定。当事人在收到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思想认识、整改措施以及决定实施情况等以书面形式上报党委、纪委。

4

工作机制

       党委应当强化党内监督,畅通问题发现渠道,通过谈心谈话、日常考察、信访反映、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方式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应对,快速处置,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纪委在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或者通报给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


        党委、纪委应当建立落实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全程管理台账,如实、规范撰写工作记录,集中存档管理有关材料。每年度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情况。

      党委、纪委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职责范围内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工作,对于履职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应当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进行动态更新,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工作的重要参考。



注:内容来源于廉洁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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